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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提高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委副主任主持规委会日常工作。规委会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文件为准。规委会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经规委会主任批准,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接任。

  与议题有关的其他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参加规委会。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二条 规委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域范围及城市规划区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公建项目、重要景观地段、重要节点及标志性地段公建和房地产开发(含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完善方案及建筑造型方案;

  (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景观路段、重要节点位置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广告设置和亮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

  (六)审议规委会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七)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 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规委会办公室是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意见,负责规委会会议组织、会议通知、会议室安排、材料准备、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放图、投票汇总等会务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五)承担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议事制度

  原则上每月的最后一周召开一次规委会,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一般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单位及人员名单),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批准同意后确定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数达到应参加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规委会议定事项,由规委会办公室起草和整理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后印发至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有关部门可就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议题。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凡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议事项必须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审批会初审同意或形成初审意见的事项。

  2、议题申报其它部门提交审议事项必须是经过本部门初审形成明确意见的事项,所提议题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由提交议题单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3、需规委会协调的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办公室形成书面意见报规委会审议。

  如对议题有分歧,规委会办公室应将各方面意见以及提出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委会审议。

  4、报规委会办公室前,需提交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的事项,由专家论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专家先行进行论证,并在报规委会审议材料中注明专家论证会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做为规委会审议的参考意见;报规委会办公室前,需履行批前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的事项,由提交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5、对不应由规委会审议的议题,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会议准备。 规委会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提前1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报请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审核,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经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规委会召开时间确定以后,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电话通知规委会成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在会议现场发送会议材料。

  (三)议题审议。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成员须履行签到程序。议题呈报部门汇报和介绍议题情况。规委会审议的议题,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投票表决,表决需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表决意见。审议议题通过后,于媒体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间规委会办公室起草和整理会议纪要,公示期满,并经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 议事要求

  (一)规委会审议事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具有一票否决权。参会人员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讨论决定事项时,参会人员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乡发展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畅所欲言,赞成与反对都要有鲜明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并发表书面意见,于会后将涉及审议事项书面意见呈报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规委会组成人员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给予本人和相应单位通报批评。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不准在会场接打电话,不得无故早退,确需会中离开的要向主持人请假。与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列席会议,并可向规委会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及可解答参会人员提问。

  (三)规委会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事项与规委会组成人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意见,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规委会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规委会组成人员应妥善保管。未经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属于秘密文件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委会资料的查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六)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审议结果的督办

  规委会决定督办的事项,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第八条 本规则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需修改,修改方案应由规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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