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序和效率,在技术层面扩大公众参与度,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论证的范围
1、城市及镇、乡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2、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
3、城市重点地段及用地面积达6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4、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的建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点地段等区域的建筑方案。
5、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
6、拟调整、修改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修改的。
7、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规划项目及研究课题。
二、专家论证的内容
1、对城乡规划的性质、功能、规模、发展战略及发展方向、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主要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2、对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选址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3、对规划方案的空间布局、空间形态、功能组织、交通组织、环境绿化美化、对城市景观及周边用地的影响、配件设施、建筑风格等主要内容进行论证。
4、对所提交的建筑方案的风格、形式、色彩、体量、高度等主要要素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5、对提出调整修改规划或调整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的理由进行分析论证;规划调整修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规划调整修改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操作性以及环境优化、对城市空间环境及相邻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对调整修改规划提出明确意见。
三、建立专家库
1、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建设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为专家库成员。
2、重大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论证,需外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外请专家。
四、组织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建设方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
1、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接收论证项目、准备论证材料,并根据需论证内容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
2、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论证会,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3、对需要咨询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能提交规委会研究。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上报。
4、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由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设计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由相关建设部门承担。
5、重点地段、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采用招标方式。一般建设项目在提交专家会论证时,至少需提供三套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