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知情权,推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相关部门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规划行政机关及所属各规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等;
(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四)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中心城市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中心镇规划;
(五)《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群众、企业和相关部门利益相关的各类规划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城乡规划及调整与群众、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开栏、规划许可公示牌、张贴公告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公民、企业和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28365net政策法规科举报。联系电话:8655210。
第九条 各旗县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