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
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增加0.2个停车位。
3.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
㈠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㈡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㈢出租汽车停靠站应在客流较多的火车站、飞机场、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和大型居住区等处设站。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
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㈡下列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
⒈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⒉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⒊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⒋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建筑。
㈢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设公厕的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300-5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㈣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
㈤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㈡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
㈢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㈣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地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地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的要求及城市规划确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应布置在距建筑物较远的位置。
㈤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
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
㈥在城市建成区域内的主、次干道及各类景观性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安排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现有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
㈦各类城市外围及支路上的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综合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财产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审查中应对城市景观的创作和设计思想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物的性质、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丰富城市景观。
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㈢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㈣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㈤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㈥为保证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态及城市道路日照条件,对沿街布置的建筑体量做以下规定: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80米,24米以上的建筑物长度不大于60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既要讲求时代性、艺术性,也要尽可能体现河套文化内涵,要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六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八章 城乡统筹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的区域划分两类: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为: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规划区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七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实施标准为:
㈠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
㈡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城市系统。
第三十条 村镇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
第九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须是巴彦淖尔坐标系统和1985黄海高程系统。
㈢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须达到《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并要求小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必须独立集中布置于小区入口处。每个社区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小于120平方米;社区服务(活动)中心不小于400平方米.
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包括日照分析的的技术内容。
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为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满足下列要求:
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划设计
要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其中,总平面图须使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库及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㈣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须有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的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批准下发的《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巴政办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28365net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