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边是高楼林立,一边是棚户连片。”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大会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面对中外记者承诺,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改造一千万户以上各类棚户区。由此可见,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自治区、市、旗各级党委、政府的“头号民生工程”,更是我们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载体。为此,我局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调研,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棚户区改造现状
近年来,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棚户区改造专项推进工作小组,抽调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摸清棚户区底数,涉及6个社区9188户21622人。编制完善海流图镇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城镇出入口综合整治,划分13个棚户区改造区块,按照安全隐患、住房困难条件、群众需求及景观设计要求等客观因素排出优先顺序。截止目前,已开工改造亮马汇、供销富海大厦、山河湾、东花园、金鼎国际5个棚改项目,改造面积75620㎡,户数665户。
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整体规划,分散开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滞后。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缺乏整体的长远规划,有的虽然做了规划,但没有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盲目的扩大,没有集中连片开发,致使基础设施配套难度加大,费用增加,制约着整体项目的推进,也制约着后续楼盘的销售和整体项目的启动。
(二)回迁楼不能按时交工,回迁难。现在每个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都存在被拆迁户不能按期回迁的问题。一是部分被拆迁户漫天要价,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导致部分楼盘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影响回迁房的交工使用。二是回迁期限已到,但由于开发商施工进度慢,回迁房正在建设中,还未完工,不能交付回迁户使用;三是无法按时回迁。由于企业资金严重短缺,部分开发商已经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能力,导致已拆迁的住户无法按时回迁,由此引发回迁群众与开发商的矛盾,从而成为新的社会矛盾隐患。
(三)管理机制尚需完善。一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整个项目的手续全部齐全后,才能进行招拍挂,而一个项目区的开发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同时征收完成,导致开发周期延长。二是开发项目完成后,住宅楼的土地证要分割到户,增加了企业负担和行政成本。三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原数返还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但返还时周期过长。
三、建议及对策
(一)稳中推进,确保重点项目优先开展。从目前经济形势来看,棚户区改造任务还相当繁重,要充分做好思想准备,积极稳妥地推进。一是要侧重重点项目的推进,为重点项目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工作,在规划、用电、供水、管网等方面优先支持。二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棚户区改造工程最大的优惠政策。做到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不要贪大求快。
(二)做好整体长远规划,加快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做好三个转变。一要转变分散式开发的现状,做好整体的长远规划,以重点项目为龙头,做好辐射带动作用,尽量做到集中连片开发,为基础设施的配套节约成本,为下一步基础设施的建设铺平道路;二要转变以往只打通主干道的做法,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要优先配套,争取同时跟进,尽量做到建设一处,成功一处,启动一处。对新建小区因管网配套给道路造成的破坏要及时由相关部门督促做好修复工作,并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避免前修后补,更要避免新区不新,旧区更烂的现象。三要逐步从城市的外延式发展向提高内涵式发展转变,让新建设的小区严格按照规划配备必要的公共设施,让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参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审批和施工全程监督,确保小区在竣工验收后的物业管理顺畅接收,是提升小区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保障。
(三)强化措施,使回迁户的利益得到保障。一是由于开发商施工进度缓慢,导致不能按时回迁的被拆迁户,相关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加快建设进度,同时,企业要根据协议做好补偿工作,不要让矛盾激化。二是对无法按时回迁的被拆迁户要由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后续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
(四)完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尽量加快、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让新建小区取消住宅楼的土地证分割手续,减少政府的行政成本和资金成本。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缩短返还周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五)打造样板工程,探索新模式。要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从整体规划、立项、征收土地、开工建设、回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模式,建立样板工程,为我旗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探索出一条稳妥可行的路子来。 海新1、2号棚户区大多是砖瓦房,个别为里生外熟的房子,且院落较大,不具备进行棚户区整体改造条件,建议集中连片小二楼自建的方法逐步进行改造;二轻街坊房屋老旧,院落、巷道面积不大,自我改造严重受限,应由政府统一征收、拆迁,可采用异地回迁形式,既可盘活现有建成小区,又能在很大程度上缓减政府征拆一次性过大投入的压力,待取得净地后整体出让。
任建国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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