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规函〔2014〕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解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我部制定了《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于2014年年报起开始执行。现将《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认真填报。省级以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填报并上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报送我部。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纸介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相关数据发布应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统计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附件可在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配套填报软件(单机版)将于近期单独寄出并附技术说明。
附件: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