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将临河区村镇(乡)规划审批职能由临河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划入市规划局。
(三)将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工作划入市规划局,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协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配合、协助、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行为;配合、协助、参与监督临河区和各旗县对违反《城乡规划法》重大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定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负责初审、报批全市城镇总体规划;负责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属国有农牧场规划;指导各旗县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市域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拟订,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及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审批,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规划技术业务办件的技术审核、审查、论证工作;负责规划技术业务对外合作交流;负责推进规划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的竞投标工作。
(五)负责各项建设工程批后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市政工程覆土前及隐蔽工程测验,外装修封顶等各阶段的测验工作,负责查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负责规划核实工作;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并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初审上报。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建设与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会同、配合、协助、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八)负责规划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调解和处理。
(九)负责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城建档案。
(十)承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划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