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建筑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修改理由、规模、投资规模、实施效果);
2、原批准方案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原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图(1:1000CAD电子图及纸质图一套);
4、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1:1000现状地形图(CAD电子图及纸质图一套);
6、修改方案设计说明;
7、修改后带现状图的规划总平面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
8、修改后带现状图的公用设施配置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含地下停车场规划布局图);
9、修改后园林绿化规划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
10、修改后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
11、修改后综合管线规划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
12、修改后日照分析报告及附图(1:1000CAD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高层建筑提供);
13、修改后项目鸟瞰图、主要街景正(背)立面图、建筑单体正(背)造型三套比选方案图(JPG电子版及纸质图一套);
14、技术审查中心对调整方案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注:需要时提供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科室路勘审查---上报审批会审批---公示---出具详规成果图、造型审查意见书---审图中心审核---科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