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并扫描);
3、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需要时提供);
4、拟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面积核验表及相关图纸(需要时提供);
5、拟审查批准的建筑造型图(需要时提供);
6、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
7、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科室审查---领导审定签发----打印证件---窗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