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4份,盖章,写明联系人及电话);
2、单位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份;
4、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留复印件1份);
6、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7、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无附图提交土地勘界报告,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
8、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审查意见(5份);
9、批准的建筑造型图及审查意见(A3图6份);
10、规划面积核验表(3份);
11、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及审查意见(需要时提供,3份);
12、其他相关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1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科室审查---领导审定签发---打印证件---窗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