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申报单;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5、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时提供);
6、消防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7、建设项目选址可研报告(需要时提供);
8、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注:1、申请单位提供相关部门的资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2、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不留存的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
3、申请该事项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1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