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乡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及镇(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村镇总体规划、规划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3、同意建设项目的政府会议纪要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4、建设项目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选址位置、范围、规模、地下管线情况等内容(纸质两份、电子版一份);
5、有特殊要求或重大项目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或专项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