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划、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明确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内容;
3、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文件,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相关规定;
4、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需要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可研报告》;
6、有关图件:建设项目在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标注用地范围、坐标的1:1000或1:500比例的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1、申请单位提供相关部门的资料复印件两份;
2、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不留存的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
3、申请该事项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路勘、审核---项目审批会---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项目公示---领导签发---填写审批意见打印证件--窗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