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镇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苏木乡、嘎查村在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及镇(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村镇总体规划、规划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
办理材料:
1.建设方面的书面申请;
2.相邻关系的书面意见(四邻签字表);
3.建房指标及相关协议;
4.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户口薄、身份证);
5.占用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6.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乡村社、农场证明、临河区政府证明);
注:1.申请单位提供相关部门的资料复印件两份、原件一份;
2.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不留存的原件核对后当场归还。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1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4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测绘、路勘、联合签单---规划局业务会审批---不符合退件
符合的---临河区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国土局出具相关意见---窗口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定桩放线